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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晚报“小记者团”探访福建空管

2025-04-05 11:16:00 来源:蒹葭倚玉树网 作者:海淀区 点击:406次

(戊)中华法系,为富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法系。

[[2]] 现通译为汉穆拉比。罪囚有大诰者,罪皆减等,以奖学律。

福州晚报“小记者团”探访福建空管

文宗天历中,修经世大典八百卷,共为十篇,前四篇,为皇家之事,后六篇则为治典官制钱谷封赠等、赋典典籍经农桑赋税事、礼典、政典、宪典大元通制所载、工典、盖为总括政刑之书,今已不传矣。尤为近代国家所难及,夏官司马为一部,可视为军事法规。非贱视个人也,因我国社会之组织视个人与国家为混然之一体,故谓天下之本在国,国之本在家,家之本在身;所谓天下者即各国构成之联邦;所谓国者,即分权自治之地方政府;所谓家者,即国家组织之最低单位,为民众生活之本据;所谓身者,则家庭之一分子而已。舜代政治组织,中央设百揆为百官之长,设司空使平水土,设后稷司播种,设司徒布教化,设士人理刑狱,设虞司田园草木鸟兽,设秩宗典三礼,设典乐司音乐,设纳言出纳帝令。唐置监察御史十五人,掌分察百僚,巡按州县狱讼。

内史、司会、冢宰贰之,以赞王治。严正均平,为其训练组织中必要之条件,在此种条件之下,群众服从首领,首领爱护群众之习惯,自然养成。其见于《尚书》者,若《吕刑》上帝不蠲,降咎于苗;苗民无辞于罚,乃绝厥世,《汤誓》有夏多罪,天命殛之,《高宗彤日》惟天监下民,典厥义,《大诰》天降割于我家,不少延,《康诰》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,《酒诰》惟天降命,肇我民。

其论颇足扫天人相应说之阴霾,为功不在刘宋禁图谶及隋炀帝搜焚其书之下,奈旧说势力已深,终未能动摇也。再详释之,凡《传》中所谓礼,通常殊无异于今之所谓国际法规,则礼以顺天一话,又不外用礼以达国际公理之谓。吾人又观儒家每以礼义并言,依《释名》云义,宜也,裁制事物使各宜也,实即礼之所欲表现者,仍一礼体而已!《礼运》称曰:礼也者,义之实也,协诸义而协,则礼虽先王未之有,可以义起也。[[15]] 原文误为民生悦仁。

故《春秋》之治狱,论心定罪,志善而违于法者免,志恶而合于法者诛,即可知也。伯乐治马,陶匠治植木,圣人不本自然而治天下,皆失其真性,此庄子所不取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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吾人虽不取董子五行之说,然将执法司寇与自然现象中之水为拟,不特甚得其当,且与法之古义合也。如汉魏之依经义断狱,即所认为依理而为之,本诸天道也。虽瑕瑜之共见,究不必彼此相掩,兹惟就天道观念影响于政事、民事、刑事之大者论之。谓天地则已易矣,四时则已变矣,其在天地之中者,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,是言至亲以期断也。

今……人民众而货财寡,事力劳而供养薄,故民争,虽倍赏累罚,而不免[[16]]于乱。天子立司徒掌邦教,亦所以安扰万民。且汉自武帝以后,引儒生以补法官,援古义以断今狱,习为故事,至六朝而始衰;即不啻将其所谓天地间自然规则见诸实用耳。胡不谋之人心,以熟吾道?吾道之尽而人化矣,是苍苍者焉能与吾事而暇知之矣;全吾道而不得者,非所谓天也,非所谓大和也,是亦必无而已矣!又何必枉吾之道,曲顺其时,以谄是物哉?即是。

又《韻会》孟子言礼之实-节文斯二者,盖因人心之仁义而为之品秩,使务得其叙之谓礼,证以孟子之尽其心,知其性,则知天之理论,则节文云云,正亦与《皋陶谟》天秩有礼,自我五礼有庸哉为义同也。是从人我之情中,求天理之所在,则天之所命于人者非性而为情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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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言曰:夫礼,天之经也,地之义也,民之行也。..…天之爱民甚矣!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?苟不爱民,则视之为独夫,人人可得而诛之矣。

夫诸家思想既与中国数千年来之律统,有若是之直接间接关系,则欲探索后世天道观念之由来,不可不就诸家所主张之法理方面一略及也。即依天象之说而变之也。于是在此天象与天理两种天道观念之支配下,对于实际的法律自必溯其渊源于天道,虽后世之法吏或亦有所不免。至于或以他语为称者,如性如理之类皆是。夫从天地之合而述夫妇之义,则在礼制上,自以一夫一妻为其原则。此以日月之象拟君后之地位,虽涉怪诞,然在昔人视之,则固视为内外和顺,国家治理所从出者也。

天象既以乾坤著,道体又以阴阳分,儒家即取为夫妇之义,视其为婚礼之所本焉。一般之人虽禀受天命而生,称曰天民,亦不过如墨子所谓由上同于君而同于天而已。

存其心,养其性,所以事天也,即返于自然之理之谓。如胡寅曰:复仇,因人之至情,以立臣子之大义也;仇而不复,则人道灭绝,天理沦亡,如丘曰:按复仇之义,乃生民秉彝之道,天地自然之理,事虽若变,然变而不失正,斯为常矣。

《礼记·礼器》大明生于东,月生于西,此阴阳之分,夫妇之位也;《祭义》[[22]]祭日于东,祭月[[23]]于西,以别内外,以端其位。如王符《潜夫论》云: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,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。

春以生长为德,秋以杀戮为功,礼以教调为美,刑以威严为用。讼之兴也,往往基于理而曲法,本诸义而不罪。降至罗马,各法家大都认为在人定法之外,尚有一自然法存在。仅以天称者,如《老子》之天网恢恢,疏而不失,《庄子》之知止乎其所不能知,止矣,若有不即是者,天钧败之,老庄均否认天为人格化之神,故天网、天钧云云,皆指含有纯粹自然法观念之天道可知。

后儒释之源,莫出此旨。其降曰命云者,即圣人制礼皆仰法大一以下之事而下之以为教命;其官于天云者,即取法于天之谓也。

故惟就人论其自然之理,一方面视人同具善端,所谓舜,人也,我亦人也,万物皆备于我矣,反身而诚,乐莫大焉!强恕而行,求仁莫近焉是,故人皆可以由知其性而知天也。故其在《儒效篇》而论道曰:道者,非天之道者,非地之道,人之所以道也,君子所以道也。

惟人虽皆有此心,贤者能勿丧,不肖者则放其心而莫求,自必贵于匡之正之。是以一人则一义,二人则二义,十人则十义。

依此推论,向之所谓天性,天命,仍不外一天道而已!《礼记》人生而静,天之性也;感于物而动,性之欲也,《孟子》形色,天性也,唯圣人然后可以践形,天性皆指自然之理而言。兼以经之支流,化而为纬,谶亦同时兴起,虽《隋书·经籍志》谓孔子既叙六经,以明天人之道,知后世不能稽同其意,故别立纬及谶,以遗来世云云,为不可靠;但东汉儒家盛称谶纬,关于纬书,郑玄犹为之注,究事实也。吾人于此,诚不能谓此种天道用语,全然与自然法观念相合,但本天意而重天则,依天象而见人事,至少含有自然法之意味在;不过视人格化之天为最后方主宰而已!此犹乎欧洲神学家所持之自然法见解耳。再推而论之,因天子[[27]]具有天性之关系,又属三纲之一,礼遂视杀父之雠不共戴天,而可以复其仇;虽历代律令有所禁止,后儒亦或是之,然依自然法则而非难者仍有焉。

又是故夫礼必本于大一,分而为天地,转而为阴阳,变而为四时,列而为鬼神,其降曰命,其官于天也。民曰迁善,而不知为之者;夫君子所过者化,所存者神,上下与天地同流,岂曰小补之哉!既不讳言杀,实与刑期于无刑之义相当,将自然法与人为法融贯而为一者也。

君子所以道者,即因人之性恶,必将待师法然后正,得礼义然后治;古者圣王为之起礼义,制法度,以矫饰人之性情而治之,以扰化人之性情而道之也,始皆出于治,合于道者也。如张允《驳赦论》云:且天道福善祸淫,若以赦为恶之人,而变灾为福,是则天助恶民也。

然而现实法之精神破坏无余矣!试观《盐铁论·刑德》篇所载儒家之言曰;法者缘人情而制,非设罪以陷入也。性则为善,情则为恶,善恶既分而赏罚随焉;斯即傅玄所谓春风畅物,秋霜杀肃,同由相济,异若胡越之理也。

作者:日照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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